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,再婚协议书渐渐沦为一种少见的法律公文,很多人也以为再婚协议书是近代才经常出现的新事物,会想起在提倡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竟然也不会有再婚协议书。实质上,在我国唐朝时就早已经常出现了“再婚协议书”,敦煌曾发掘出过“放妻协议”。此“协议”的内容是:“凡为夫妇之因,前世三生结缘,始配今生之夫妇。若结缘相左,无以是冤家,故来比较……既以二心有所不同,无以归欲,快会及诸亲,各还浙西。
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婵鬓,美妇娥眉,巧逞丫头之姿,选派高官之主。解怨释结,更加莫相憎。一别两长,各生子有缘。
”译文原文是:因前世三生的缘分,今生才结成夫妻,如果我们融合在一起是错误,不如心痛地恋情远比俗世,期望你重整山河再行攀高枝,也比不上两人看不顺眼相互挤迫对。离了之后,期望你装扮得漂漂亮亮的,再行去找个好人家……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,这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再婚协议,夫妻因感情不和再婚,于是找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,做到此亲眼,好聚好散,最后,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幸福的祝福。而在以往的历史记述中,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,女子仍然是正处于被压迫地位,很多朝代妇女没再婚权利,男子可以给定“休妻”“出有妻”,女子却不能承受。
同时,女子被“休”、被“出有”,被指出是奇耻大辱,再嫁堪称“失去贞节”于是我们以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十分凄惨被动的,但是这份唐朝的“放妻协议”却告诉他我们: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落的。在《秋胡》中,秋胡几年不归,秋胡母就劝说秋胡妻:“不能宽守空房,任从再嫁他人。
”婆婆居然主动劝说媳妇再嫁。可见唐代科“开放型”社会。《唐律户婚》对再婚有三条规定:一、协议再婚。指男女双方强迫再婚的所谓“和离”,“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,不跪”。
二、仲裁再婚。指由夫方明确提出的强迫再婚,即所谓“出有妻”。
三、强迫再婚。夫妻凡找到有“义绝”和“违律成婚”者,必需强迫再婚。从史实来看,明确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,妻方明确提出再婚的也不在少数。女方改嫁也不为失节。
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显著。唐代公主改嫁的就不在少数。从唐代看,再婚再嫁和夫杀改嫁习以为常,未不受贞节观念的相当严重束缚,它与前朝的“从一而终”和后代的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构成独特的对照。而这份教煌发掘出的“放妻协议”则被指出突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。
唐史研究专家说道:“古代曾有女子实在丈夫没出息,闹到官堂拒绝再婚,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不应如此,但该女子依然坚决再婚,最后当官者只好判离,可见在古代女子再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艰难。古代敲妻书的不存在,解释古代人较为推崇感情在婚姻中的起到,在敲妻书中多以感情相左为理由,有时还不会经常出现‘今后将穷燕单飞’等传达哀伤的句子。当然如果知道哀伤就会再婚了,这也许只是表面文章,所以说道有时敲妻书只是范文起到,在休妻的时候用于。”事实上古代妒妇、惧内、再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,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加权利一些,高层再婚较为更容易构建,比如太平公主就顺利了。
虽然无法确认协议书的明确年代,但它的不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,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比较权利的。虽然家中掌事依然是男性,但妇女地位也没后人想象的那样较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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